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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 省人大法工委 发布时间:2018-04-24 字体:[ ]

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江苏是广播电视大省,在公共广播频率数、公共电视频道数、有线电视用户数、广电总收入等主要指标上长期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2018年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为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和法制保障。

加强设施建设保护

广播电视设施事关广播电视信号的播放与接收,事关人民群众收视权益的实现,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以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验收”,没有广播电视配套设施的已建住宅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物需要接入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广播电视配套设施建设”。三是要求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征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应当“先批后建,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完善新兴业态监管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等新媒体不断涌现,亟需规范其经营行为。为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播出节目的名称等信息“至少保留六十日”。三是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提供有偿服务时“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近年来,固定在广场、建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数量日益增多,但对上述新业态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依据。为此,条例根据江苏实际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二是要求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三是规定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

强化节目内容管理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文化阵地,需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牢记文化担当和社会责任,在践行职责使命中守正出新。为此,条例强化节目内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是要求制作、播放视听节目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行为理念和生活方式”,明确禁止制作、播放的视听节目类型,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节目广告监管等问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播放公益广告和公益性信息”,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的提示”,明确“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明确公共服务要求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在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大力强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内容,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二是规定省政府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公众免费收听、收看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节目”。三是要求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全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目录的实施”。四是要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建立具备多路应急广播并发能力、覆盖辖区内城乡的应急广播体系”,纳入应急广播体系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室“按照规定承担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任务,负责其应急广播电视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五是要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家庭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